一、什么是事实收养
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,以父母子女相称,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;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。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。
二、孩子收养协议应该有哪些内容
(1)养人、收养人、被收养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住址及相互关系;
(2)收养的原因;
(3)送养人、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;
(4)被收养人(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)的意思表示;
(5)送养人、收养人、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;
(6)收养开始的时间;
(7)共同送养人、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;
(8)约定收养解除条件和事项;
(9)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承担。
三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
不成立。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”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不成立的。
《收养法》是1992年4月1日起实行的,在此之前的收养关系应该补办收养手续。如果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五条和《收养法》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,无法律效力。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,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。